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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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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銀川市司法局 征集時間:2025-05-14 09:32 至 2025-06-1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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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默認
為推動院前醫療急救事業高質量發展、保障群眾醫療權益,按照《銀川市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計劃》要求,銀川市衛健委起草了《銀川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征求意見稿)》,前期經專項調研、座談研討、書面征求縣(市)區和相關部門意見等環節,已進行多輪修改完善。根據立法相關程序,現將《銀川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再次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建議。請于2025年6月12日前將書面意見和建議通過來信、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送至銀川市司法局。
聯系電話:0951-6889215
傳????真:0951-6888799
電子郵箱:yclfba@163.com
通信地址:銀川市金鳳區北京中路166號銀川市司法局(郵編75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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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司法局
??2025年5月13日
銀川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體系建設,規范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行為,提高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是指由急救站(點)和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網絡醫院(以下簡稱急救網絡醫院)按照統一指揮調度,在患者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在醫療機構外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以及監護為主的活動。
第三條 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按照“統籌規劃、統一指揮、整合資源、智能高效”的原則,加強組織、管理和實施。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的領導,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事業納入本級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規劃,健全和完善財政保障機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需求相適應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保障體系。
第五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并加強對社會公眾現場救護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培訓。
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醫療保障、公安機關、市場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民政、教育、應急管理、消防救援、數據、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 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應急救護知識的宣傳、培訓,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公眾參與現場救護等工作。
鼓勵、支持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開展與院前醫療急救相關的志愿服務活動。
第七條 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與非急救醫療轉運實行分類服務和管理,非急救醫療轉運不得占用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資源。
第八條 對在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社會公眾現場救護行為,符合見義勇為獎勵條件的,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體系建設
第九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急救網絡布局要求和本市實際,科學布局本市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完善院前醫療急救標準、流程,加強質量控制。
第十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綜合考慮城鄉布局、人口數量、服務半徑、交通狀況和醫療資源分布情況等因素合理布局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點),完善由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參與的院前醫療急救網絡。
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點)設置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點)應當服從緊急救援中心的統一指揮調度,及時完成院前醫療急救相關工作。
急救網絡醫院應當實行院前醫療急救與院內急診一體化管理,對院前醫療急救與急診專業人員實行統一調配、統一培訓、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急救網絡醫院設置的急救站(點)不得擅自中斷或者停止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急救站(點)不得擅自出租、承包給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
第十三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指導編制公眾急救培訓大綱以及教學、考核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緊急救援中心、紅十字會以及其他各類醫療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面向重點場所和重點人群的公眾急救宣傳及培訓活動,提高公眾掌握心肺復蘇、自動體外除顫器使用等基本急救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院前急救知識公益宣傳,倡導自救互救理念。
鼓勵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工作人員、居民、村民參加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三章 管理服務
第十四條 銀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完善覆蓋全市的院前醫療急救統一指揮調度平臺,專用呼救號碼為“120”,實行院前醫療急救受理和統一調度。
院前醫療急救指揮調度平臺應當與“110”“119”“122”等報警平臺和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建立信息共享和急救聯動機制。
第十五條 院前醫療急救指揮調度平臺應當根據日常呼叫業務量以及實際需要,合理設置“120”呼叫線路和調度席位,配備急救調度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及時接聽呼救電話,發出調度指令。
急救網絡醫院和急救站(點)應當實行24小時院前醫療急救值班制度,配備相應的醫師、護士、駕駛員等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在接到調度指令后立即派出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和救護車。
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和調度人員應當參加培訓并考核合格后上崗工作。
第十六條 急救車輛應當在接到調度指令后按照規定立即出車,并盡快到達急救現場。
急救車輛到達急救現場前,急救調度人員應當通過語音或視頻等方式,指導急危重癥患者開展自救或者指導其他在場人員采取適當救護措施。
急救調度人員無法與呼叫方取得聯系的、急救人員無法進入救治現場或者患者無法脫困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等單位提出協助需求,相關單位應當根據職責及時予以協助。
第十七條 調度呼叫電話錄音、通訊信息、派車記錄、救護車出車和運行視頻資料、院前醫療急救病歷等資料應當規范保存,依法保護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安全。
第十八條 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應當按照就近、就急、滿足專業治療需要以及兼顧患者及其家屬意愿的原則,將患者送往相應的醫療機構進行救治?;颊呋蛘咂浼覍僖笏屯付ㄡt療機構的,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應當告知可能存在的風險。
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應當將患者的主要癥狀和既往病史等情況如實告知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并協助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做好患者搬運等醫療急救相關工作。
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因自身原因,拒絕接受已調度到位的救護車,應當支付已發生的救護車使用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九條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現場急救醫師決定送往相應的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點)進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險的;
(二)疑似突發傳染病的;
(三)嚴重精神障礙的;
(四)不能自主表達意愿且無家屬陪同的;
(五)發生突發事件,需要統一安排或人員分流的;
(六)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
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點)應當暢通急救綠色生命通道,完善院內急診與院前醫療急救的聯動協作。對送往醫療機構救治的急危重癥患者,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應當預先通知相關醫療機構做好收治搶救的準備工作。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首診負責制的要求立即接診收治,不得拒絕、推諉或者延誤。
第二十條 禁止下列擾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秩序的行為:
(一)冒用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點)或者“120”的名稱和標識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活動;
(二)惡意撥打“120”電話或者擅自占用“120”專用急救呼叫號碼和線路;
(三)擅自安裝救護車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四)違反規定擅自配置、使用救護車提供醫療急救服務;
(五)非法扣留、損毀救護車及急救醫療設備;
(六)惡意剪輯發布急救圖文、音視頻,散布虛假急救消息;
(七)其他非法擾亂醫療急救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時,承擔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接受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調配,統籌做好突發事件的緊急醫療救援和日常性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
第四章 保障機制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互聯網、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在院前醫療急救領域的創新應用,依托智慧城市、市民電子健康檔案建立區域信息化平臺,推動院前院內一體化建設。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人口數量、服務半徑、地理環境、交通狀況等因素,配置合理數量的救護車,并納入院前醫療急救指揮調度平臺。救護車應當按照規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
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應當配備醫師、護士、駕駛員等急救人員,有條件的可以配備擔架員等輔助人員。
第二十四條 緊急救援中心、急救網絡醫院和急救站(點)應當確保救護車專車專用,不得將值班救護車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轄區院外人口數量及密度、公共場所數量及類別等因素,科學規劃公共場所的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建立并公布自動體外除顫器分布地圖,實現與“120”指揮調度系統聯通。
長途汽車、鐵路列車、飛機以及交通場站、大型企事業機關單位、工廠車間、養老機構、體育和文化娛樂場所、大型商超、酒店、旅游景點、學校、幼兒園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逐步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設備、設施,并負責管理、維護。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應當加強院前醫療急救人才隊伍建設,按照規定完善院前醫療急救人員職稱晉升、薪酬待遇和獎勵績效等方面的保障機制。
急救網絡醫院和急救站(點)應當為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訓和防護設備,保障其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
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鄉村醫生、家庭醫生等基層醫療服務人員的院前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下列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事項需要,加大財政投入力度。
(一)緊急救援中心和急救站(點)的建設和運行;
(二)購置、更新和維護救護車、醫療急救設備和器械、通訊設備,儲備應急藥品和其他急救物資;
(三)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的醫療急救保障處置;
(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人員培訓和演練,群眾性自救、互救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公益培訓;
(五)其他應當由政府保障的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相關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醫療保障部門應當統籌完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并及時動態調整。
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點)應當按照政府有關部門核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不得以收費問題為由拒絕或者拖延為急危重癥患者提供急救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符合規定的院前醫療急救費用,應當納入醫?;鹬Ц斗秶?。
第二十九條 發現患者需要急救時,鼓勵現場人員通過撥打“120”急救電話、現場看護等方式提供必要幫助。
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人員實施現場緊急救護。
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緊急救援中心和急救網絡醫院應當設置投訴電話并向公眾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緊急救援中心、急救網絡醫院和急救站(點)將值班救護車挪作他用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冒用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點)或者“120”的名稱和標識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活動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其中屬于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緊急救援中心,是指隸屬銀川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專業機構,負責指揮、調度銀川地區傷病急救資源。
(二)急救網絡醫院,是指接受緊急救援中心指令,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
(三)急救站(點),是指特定區域內設立的基層急救單元,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設置的稱急救站;由基層醫療機構設置的稱急救點。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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