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00014349/2025-00412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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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科學技術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25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科學技術局 銀川市財政局 | 發布日期: | 2025-07-28 |
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市)區、園區科技管理部門和財政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銀川市科技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銀川市科技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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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科技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銀川市科技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提升財政科研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財政科研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銀川市科技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納入市科技部門預算管理,用于支持全市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組織和實施各類科技活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嚴格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遵循集中財力、突出重點、權責對等、合理配置、規范使用、公正透明、加強監管、績效導向,競爭性支持和穩定支持相結合等原則。
第二章??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四條??銀川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和銀川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共同負責項目資金的管理,并接受同級審計、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的監督。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并批復年度財政科技資金預算和決算,對預算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根據需要對項目資金開展預算績效評價,全程參與監督項目資金的使用。
市科技局負責編制項目資金年度預算和決算,提出項目資金分配使用計劃和績效目標,組織項目資金管理,實施項目資金績效評價,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改進預算支出管理,承擔日常監督管理,以及科研誠信建設、追繳需退回項目資金。
第五條??縣(市)區、相關園區科技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作為項目推薦單位,負責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指導項目承擔單位規范使用項目資金,配合追繳需退回的項目資金。
第六條??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制定單位科研項目資金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落實項目承諾的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條件,對項目組織實施提供條件保障,依據合同使用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負責項目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接受科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及時整改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要求上繳需退回的項目資金。
第七條??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真實性及績效目標達成負直接責任。
第三章??支持對象和方式
第八條??申報主體為在銀川市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單位以及其他具備科研開發、科學創新與科技服務能力的機構或組織。近一年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以及被實施科研誠信懲戒無項目申報資格的情況。對于“揭榜掛帥”、定向委托等形式組織和飛地研發中心實施的項目另行規定。
第九條??項目資金主要用于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創新需要,在一定時間內組織實施的關鍵共性技術和產品研發、先進新技術集成創新、成果轉移轉化、平臺建設、科技研發合作、科技人才培育及科學技術普及等科技活動。
第十條??項目支持資金額度由市科技局根據預算評審確定的研發總投入、項目單位申報專項資金額度、年度資金預算安排等予以明確。
原則上重大項目支持額度為100萬元(含10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重點項目支持額度為50萬元(含50萬元)至100萬元,一般項目支持額度為50萬元以下。
第十一條??項目支持主要采取“前引導”、“后支持”和“政策獎補”三種方式,由市科技局結合年度重點目標任務及專項資金預算明確。
“前引導”項目經評審立項,在合同書簽訂后即撥付項目資金。企業承擔的前引導項目,根據事前績效評估建議的研發總投入,給予30%以內的資金支持,企業自籌資金不低于70%;科研院所、高校及其它事業單位等財政預算單位牽頭承擔的前引導項目,根據事前績效評估建議的研發總投入,可給予全額支持,有自籌資金的擇優給予支持,同時有企業合作參與的,企業應配套相應資金。
“后支持”項目經評審立項,由申報單位先行投入資金組織實施,待項目驗收合格后,根據審計機構審定的研發總投入,給予30%以內的資金支持。
“政策獎補”項目由符合相關獎補政策要求的單位自主立項并投入資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務績效,通過市科技局組織的技術論證和資金核定后,根據相關獎補政策兌現要求,給予一定額度資金補助。
第四章??開支范圍
第十二條??項目資金開支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一)直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科技計劃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
設備費中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與項目相關的計算類儀器設備和專業軟件工具也可列支。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復購置。
業務費中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勞務費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外聘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科研財務助理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等。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所屬課題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由項目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編制。
(二)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間接費用實行超額累退比例計算,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實行總額控制。具體比例為:500萬元以下的部分,間接費用比例為不超過3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不超過2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不超過20%;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進一步提高到不超過60%。
第十三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公開透明、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處理好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且只能用于項目組成員,不得截留、挪用、擠占。承擔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于績效支出,并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項目承擔單位屬科研類事業單位的,在間接費用中列支的績效支出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單列管理,不計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調控基數。
第十四條??在人才類、軟科學、基礎研究類科研項目中推行經費包干制。項目承擔單位應本著科學、合理、規范的原則申請資金額度,無需編制具體項目預算。項目負責人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科研誠信要求、經費全部用于與本項目研究工作相關支出的基礎上,自主決定項目經費使用,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開支范圍列支,無需履行調劑程序。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制定內部管理規定,對包干制項目經費使用范圍和標準、相關主體經費管理使用責任、違規行為懲戒措施等進行規定。
第五章??預算審批下達、編制、評審評估
第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按照項目申報指南要求申報項目,市科技局按規定程序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形成項目資金分配方案、下達項目立項文件、資金計劃。
第十六條??績效目標評估由財務專家或第三方審計機構開展,重點提出財政支持資金額度建議。對于財政預算單位所申報項目和企業申報擬以“前引導”一般項目、“后支持”項目形式支持的,可直接提出財政支持資金額度建議;對于企業申報擬以“前引導”重大和重點項目形式支持的,需出具績效目標評估報告。
對確需開展會議論證的重大項目,由專家現場出具財政支持資金額度建議。
績效目標評估資金額度建議是項目立項、簽訂合同、預算執行、監督檢查和項目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由市科技局與項目承擔單位、推薦單位簽訂《銀川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書)。合同書是項目和課題預算執行、綜合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依據,應當以項目申報書和評審結果為基礎,突出績效管理,明確項目考核目標、考核指標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責權,明確課題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的資金額度,包括其他來源資金和配套條件等。
第十八條??項目資金預算編制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做到收支平衡。
(一)在收入預算中,除申請項目資金外,有自籌資金來源的,應提供出資承諾。自籌資金不含各級政府配套項目資金。
(二)在支出預算中,遵守間接費用核算比例,按照規范的支出科目分不同資金來源編列。項目預算直接費用中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
屬財政預算單位的,不得與部門預算項目支出重復編列。
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應同時編列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資金預算使用等。為突出研發主體責任,財政支持資金外撥合作單位的比例不得高于40%。
第六章??撥付管理
第十九條??采取一次性撥付或分期撥付的方式向項目承擔單位撥付資金。
“前引導”項目,項目承擔單位為企業的,在合同書簽訂后先撥付項目財政支持額度40%的資金,待項目實施完成并驗收通過后撥付剩余60%的資金,對于信用評級為A級(信用良好)的企業首次撥付比例可提高至60%。承擔單位為財政預算單位的項目,以及產業技術攻關轉化和民生領域急需的定向委托項目、科技特派員項目、科普項目、軟科學項目等,可采取一次性撥付,或根據資金使用計劃分年度、分階段撥付。
“后支持”項目通過驗收后一次性撥付資金,不通過驗收的不予撥付;
“政策獎補”項目通過技術論證和資金核定后一次性撥付資金,不通過的不予撥付。
第二十條??市財政局、市科技局按國庫集中支付等規定辦理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手續,在項目任務書簽訂后將資金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牽頭單位要根據項目負責人意見,及時將資金撥付至項目參與單位。
第七章??預算執行
第二十一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切實履行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法人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內部管理制度和報銷規定,明確內部管理權限和審批程序,完善內控機制建設,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提高財務信息化水平,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
項目承擔單位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項目資金開支范圍和標準支出,對項目財政支持資金和單位自籌資金均要實行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承擔單位項目資金使用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項目資金預算確有調整時,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項目投資總額一般不予調整,若有必要調整時僅限于自籌資金調整,且只調增,不調減。項目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經項目承擔單位與項目負責人協商一致后,可調減用于直接費用。
(二)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可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進行調整,其中設備費預算調劑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現有設備配置情況、科研項目實際需求進行調整,除設備費外的其他費用調劑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
(三)項目承擔單位、合作單位之間發生預算調整,或者由于合作單位變化發生預算調整的,應協商一致并重新簽訂合作協議后,由項目承擔單位據實核準。
資金預算調整或科目調劑采取先使用后備案方式,在項目驗收時進行詳細決算,說明調整理由,提供相關賬目憑證即可。
第二十三條??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關于政府采購、招投標、資產管理等規定。項目資金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放共享,以減少重復浪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四條??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和銀川市的有關支出管理制度,專項資金支出原則上通過銀行轉賬、公務卡等非現金方式結算。
項目資金歸集日期應在合同書規定的項目執行期內。
第二十五條??項目執行期內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
第二十六條??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包含財務驗收內容的項目驗收申請,財務驗收與技術驗收合并進行,財務驗收合格的項目,才能通過項目驗收。
申請驗收時,一般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提供項目資金決算報告;重大重點項目承擔單位須提供有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項目資金支出專項審計報告。
第二十七條??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財政資金;
(二)未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通過虛假合同、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項目資金;
(四)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
(五)違反規定轉撥、轉移項目資金;
(六)設置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七)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八)虛假承諾、自籌資金不到位;
(九)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或核定后,撥付剩余資金或“后支持”資金、“政策獎補”資金。
項目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項目承擔單位要將結余資金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并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
前引導項目因故終止、未通過驗收或結題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資金按照有關規定收回。
第八章??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項目資金管理建立承諾機制。項目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在誠信承諾書中對編報預算、資金使用等內容進行承諾,確保所提供信息真實,并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項目資金管理建立誠信管理機制。市科技局按照《銀川市科研誠信管理辦法》,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在項目資金管理方面的信用進行評價和記錄,對相關失信行為進行懲戒(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的除外),并強化結果應用。?
第三十一條??建立項目資金支出績效評價機制,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專項、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形成評價報告,并加強分類績效評價。
重點評價計劃目標完成、產出、效果、影響等績效指標,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后續支持、編制后續年度項目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市財政局、科技局應當建立健全覆蓋資金管理使用全過程的監督管理機制,對項目承擔單位資金管理使用等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同時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提高對科研人員的服務水平,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動態監管資金使用并實時預警提醒科研人員,確保項目資金安全。
第三十三條??重大重點項目中期檢查時,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專項審計,確保資金規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十四條??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等出現第二十七條有關情形的,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視情況輕重采取責令整改、約談、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收回項目結余資金、追回已撥資金、限制項目承擔者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對存在科研違規和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按照國家、自治區和銀川市科研誠信相關規定處理,并納入科研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對于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工作人員以及審計、咨詢、評審專家等主體違反規定安排資金或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中關于項目資金管理相關內容未做詳述的,可參照自治區科研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25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24日。原《銀川市科技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暫行)》(銀財規發〔202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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