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MB1727463F/2021-00325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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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生態環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0-11-13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生態環境局 | 發布日期: | 2020-11-13 |
各縣(市)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
《銀川市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資金補貼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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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3日
銀川市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資金補貼辦法
按照《自治區財政廳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下達2019年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債券資金安排污染防治預算指標的通知》(寧財(資環)指標〔2019〕263號)、《寧夏回族自治區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寧生態環保辦〔2019〕1號)文件要求,充分發揮好污染治理資金作用,提升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水平,強化治理效果,切實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并提高管理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補貼標準。
一、補助范圍
(一)煉油與石化、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合成纖維制造、表面涂裝、印刷、家具制造、紡織印染等8個重點行業。
(二)列入全市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清單的企業。
二、補助條件
(一) 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國家《“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環大氣〔2017〕121號)、《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3號)、《寧夏回族自治區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寧生態環保辦〔2019〕1號)等文件要求,配套新建、改造提升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設施的,且于2020年12月31日前通過驗收工作。
(二)專項資金對企業用于VOCs污染治理設備優化升級和更新購置的投入給予補助,不包括企業用于廠房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
三、資金來源
本次項目資金來源為自治區財政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資金總額為2000萬元。資金補助采用核查審批通過一批,補助一批的原則。
四、補助標準
(一)列入治理清單的企業。
1.采用燃燒法(活性炭吸附濃縮+直接燃燒、活性炭吸附濃縮+催化燃燒、活性炭吸附濃縮+蓄熱式燃燒、活性炭吸附濃縮+蓄熱催化燃燒、沸石轉輪吸附+直接燃燒、沸石轉輪吸附+催化燃燒、沸石轉輪吸附+蓄熱催化燃燒、沸石轉輪吸附+蓄熱式燃燒)治理或者更換設備從源頭治理的,按實際治理設施投入金額的3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
2.采用等離子、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等治理技術,且使用多種組合治理的,按實際治理設施投入金額的2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最高補貼不超過30萬元。
3.企業配套建設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控設施的,每套按照設施實際投入金額的30%給予補助,每套在線監控設施最高補貼不超過15萬元。
(二)涉及噴漆的汽車維修企業(含4S店)。
涉及噴漆的汽車維修企業按照每套治理設施給予2萬元的補貼,但不得高于投資總額。
(三)以下類型工業企業不納入補助范圍。
1.2018年1月1日前已完成治理的企業;
2.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已獲得大氣污染防治資金補助的企業;
3.加油站油氣回收治理企業;
4.新建項目“三同時”配套污染治理設施的企業;
5.未依法取得相關環保審批和備案手續的企業;
五、補助流程
(一)申請程序。符合資金補助條件的VOCs排放企業在完成治理并經過自驗合格后,可向所在轄區生態環境分局提交補助資金申請表以及相關證明材料(一式兩份,所有資料均需加蓋公章和核對原件)。
申請補助主要資料清單如下:
1.銀川市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專項資金補助申請表(附件1);
2.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項目驗收意見;
3.銀川市生態環境保護信用承諾書(附件2);
4.治理項目各項證明材料,包括立項、環評、驗收、工程決算等相關材料。
(二)審查及資金撥付
1.各轄區生態環境分局收到企業VOCs專項資金補助申請材料后,于10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意見,并將補助申請材料報市生態環境局;
2.市生態環境局經過初步審核后,對企業申請材料和各轄區生態環境分局的初審材料進行審核,組織專家審查,出具專家審查意見;
3.市生態環境局結合專家審查意見提出補助名單,對于有異議的,組織轄區生態環境分局對有關資料進行復核,對存在異議的事項進行核實。
4.審核通過后,將相應的補助資金直接撥付企業,或撥付至各轄區生態環境分局,由各轄區生態環境分局統一支付。
六、績效管理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設置相關行業VOCs的削減量作為考評指標,按規定組織資金績效自評。
七、監督管理
(一)申請補助資金的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會制度,對報送的數據和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自覺接受生態環境、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妥善保管相關材料。
(二)市生態環境局及各轄區生態環境分局應加強對補助企業資格條件的審查,確保申報補助的企業符合相關要求。各轄區生態環境局應加強對補助資金支出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確保補助資金安全高效使用。市生態環境局將會同市財政局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3日施行,現行有效。
附件: